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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將于明年1月正式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環評公眾參與的相關規則。
但其實2017年1月環保部發布新環評總綱時,總綱就明確了“將公眾參與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工作分離,由建設方負責”,此后公眾參與辦法中的很多規則就已經在實行了。
本文對諸次公眾參與的過程進行了梳理,以供參考。
一:建設方負責的三次
1、與環評單位簽訂編制合同7個工作日內
公開渠道:建設方的網站、建設項目所在地公共媒體網站或相關政府網站(以上三個渠道下文均統稱為網絡平臺)
公開內容:項目基本情況、建設單位和環評報告編制單位的名稱及聯系方式、公眾意見表的網絡鏈接
征求意見期限:報告編制過程中,公眾均可向建設單位提出與環境影響評價相關的意見
2、報告征求意見稿(初稿)完成后
公開渠道:三種方式同步公開。網絡平臺(解釋見上文)、建設項目所在地報紙、所在地公眾場所張貼公告
公開內容:征求意見稿全文的網絡鏈接、查閱紙質報告書的方式和途徑、征求意見的公眾范圍、公眾提出意見的方式和途徑等
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提意見方式:辦法規定“可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實際操作中則是采用公告中具體公布的方式。比如:居民通常更喜歡用郵件,但有時候不被受理非要郵寄。
對環境影響方面公眾質疑性意見多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公眾座談會或證會、專家論證會(公眾聽證會主要是針對質疑項目,專家論證會主要針對質疑環評技術)
聽證通知時間:會議召開的10個工作日前
通知內容:會議時間、地點、主題、可以報名的公眾范圍、報名辦法
通知渠道:網絡平臺、在建設項目所在地張貼公告
意見回復:根據采納的公眾意見修改完善環境影響報告書,對未采納的意見建設單位應當向意見人說明理由。
3、報告完成后、向環保部門報批前
公開渠道:網絡平臺
公開內容:報告書全文、公眾參與說明(之前環評公眾參與是放在環評報告里的,現在由企業自行完成,內容包括:公眾參與過程、范圍、內容、意見整理分析、采納情況等)
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提意見方式:以公告中規定的方式為準
特別之處:如果,建設項目所在的工業園區已經開展了規劃環評公眾參與,且項目的性質、規模等都符合規劃環評;那么,建設項目環評第一次公示可以省掉,第二三次公示減少為5個工作日。
二:環保部門負責的三次
4、環保部門受理報告后
公開渠道:環保部門網站
公開內容:環境影響報告書全文、公眾參與說明、公眾提出意見的方式和途徑
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5、環保部門作出審批決定前
公開渠道:環保部門網站
公開內容:建設項目概況、主要環境影響、環境保護對策與措施、建設單位開展的公眾參與情況、公眾提出意見的方式和途徑;并且同步告知~建設單位和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特別之處:上述兩次公示時,公眾可以提出對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的意見和建議,舉報相關違法行為。環保部門對收到的舉報,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必要時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公眾反饋意見采納情況。(注意是可以反饋,不是一定會反饋喲)
環保部門發現建設項目未充分征求公眾意見的,應當責成建設單位重新征求公眾意見,退回環境影響報告書。
6、自作出審批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公開渠道:環保部門網站
公開內容:審批決定全文,并依法告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及期限
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特別說明: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組織公眾參與時弄虛作假,致使公眾參與說明內容嚴重失實的,由負責審批的環保部門將該建設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失信信息記入環境信用記錄,向社會公開。
公眾提出的涉及征地拆遷、財產、就業等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無關的意見或者訴求,不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的內容。